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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劉建國《中國青年報》(2014年12月23日02版)
  印度仿製瑞士“格列衛”抗癌藥,使國內慢粒白血病患者每月省去2萬多元藥費,意味著他們的生存希望大增。但這種仿製藥品並未獲得國內藥監部門的審批,屬於“假藥”。慢粒白血病患者陸勇,因使用網購的信用卡,幫助上千名病友購買這種“假藥”,而被湖南省沅江市檢察院以涉嫌“妨害信用卡管理罪”和“銷售假藥罪”提起公訴。(《京華時報》12月22日)
  在病友們看來,陸勇無疑是一個好人,由於他找到了物美價廉的抗癌“假藥”,不僅減輕了患者家庭的經濟負擔,而且讓病友們看到了生的希望。但是,即便出於好心,由於其行為被法律所嚴厲禁止,必然會受到法律的懲罰。道德面前,陸勇的行為值得褒揚,而在法律面前,他卻須背負懲罰的枷鎖。
  其實,陸勇及其病友們之所以選擇印度的“假藥”,原因還是價格便宜。根據報道來看,如果使用瑞士諾華公司生產的“格列衛”抗癌藥,售價是23500元一盒,一名慢粒白血病患者每個月需要服用一盒。而如果使用印度的“假藥”,則每盒只需200元左右。這兩種藥價格差距巨大,而療效卻相差無幾,家庭並不寬裕的絕大多數病友,自然會選擇購買物美價廉的印度抗癌“假藥”。
  在道德範疇內,陸勇的行為並無不妥,而這種樂於助人的行為,值得褒揚。畢竟,能夠幫助病友燃起活下去的希望,包含了令人欣慰的善意和真情。病友們購買“假藥”,是一種無奈,是絕望中的集體自救,而陸勇則成了他們活下去的有力支撐。但是,被道德所允許的,並不一定合法。哪怕是充滿善意的行為,一旦觸犯法律,仍然只能面臨法律的製裁和懲罰。
  但是,這並不表明法律是冷冰冰的,它也會與人情冷暖交織在一起。在很多司法判決中,由於存在一些從輕、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的情形,法律也會“網開一面”。也就是說,在這類案件中,需要存在法律規定的寬宥情形,考量案件中的特定因素和情形後,綜合作出融法、理、情於一體的判決。
  應該說,在陸勇代病友集體購買“假藥”一案中,出於善意的目的,以生命倫理角度來考量,道德與法律並不會過度指摘。對於犯罪行為而言,主觀性質的界定,對於最終的定罪、量刑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。為他人生存而犯罪,並得到病友們的聯名請願,這本身就說明瞭行為本身存在太多的悲壯色彩。
  對於陸勇購買“假藥”的行為,應該受到法律的製裁,但在判決中,道德與法律應該找到一個平衡點。生存是每個人的希望,也是每個人的權利,當不得已觸犯法律時,司法機關不該過於責難。  (原標題:購買抗癌“假藥”的判決如何實現德法平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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